关于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调研报告
熊长立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快深化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好农民工合法权益,日前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要求在建设领域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近几年来,尽管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加大了对农民工的保护力度,但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仍然存在。
一、全市建筑行业用工基本情况
目前银川市共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132家,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21家,劳务分包企业219家,专业承包企业225家,共计597家。2013年建筑行业实现年总产值33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8%。截至去年,银川市各建筑企业农民工总数已突破13万人,用工高峰时达到15万人之多。建筑行业点多、面宽、线长,涉及工种多达几十个,施工季节性强,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人员复杂,流动性大。被调查的农民工年龄大多数在25岁至45岁之间;男性占绝大多数;其文化程度是初中及以下居多;少数是高中及以上;外出找工作的途径主要以地缘、亲缘关系为主;从业时间在6个月至1年间较多,有的农忙时节回家务农。由于工程等级不同,要求标准不一,从事建筑业的各类工人工资标准不一样,支付形式也有很大差异。企业在承揽工程时,又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多种形式,农民工工资水平差异较大。建设方和承包方、承包方和劳务方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导致建设方不按工程进度付款,承包方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资矛盾突出,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给社会安定、和谐埋下阴影。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现状
实际工作中, 由于各种不同类型的原因所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
(一) 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中在中小型建筑企业
由于建筑业用工量大,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垫付资金量大,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建筑企业在施工前要交纳一定数额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伤保险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种名目的资金;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分批分段提供资金, 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也要垫付大量资金,资金周转困难是不争事实,加之建筑企业系统内中间环节过多,资金发放迟缓,因此,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在所难免。另一方面:农民工在建筑企业就业,大多是靠亲戚朋友介绍, 建筑企业按月提供伙食等费用,年底结清工资,农民也接受这一方式。其原因:一是关系熟不怕要不到工资,二是到年底结算有个整数额,平时按月结算怕用掉,不能解决如小孩学费等家庭困难,三是留存一点工资未结算,好在下年到企业就业方便。
(二) 无资质的挂靠企业欠薪情况严重
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实力较强,信誉较好,重视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而一些无资质的挂靠企业, 大多是个体开发商,资金短缺,没有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为了个人利益推迟发放农民工工资,甚至克扣不付农民工工资,即使通过行政干预,难度也非常大。
(三) 建筑工程层层转包欠薪情况较为突出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混乱,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况大量存在,使得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根本不知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上级建筑单位是谁,只认得包工头。许多农民工只知道小老板(包工头)是谁,而对真正的用人单位却连名称都不清楚。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后, 低层承包人追寻利益最大化,往往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但农民工工资得不到, 农民工维权过程艰难。
(四) 建设单位工程款不到位
从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性质看,既有政府部门、国有法人单位,也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私有经济成分的建设单位。工程拖欠款问题产生和恶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大环境的因素,也有其自身特点。一是银行政策的改变令许多建设单位融资困难。二是房地产市场的低迷,开发企业资金回笼周期变长。 三是建设项目完成后存在工程结算审计难、结算审计周期长。 四是施工企业在项目建设中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工程款拖欠。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因质量、工期拖延等原因,与建设方产生纠纷,致使工程款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这也是造成拖欠工程款的原因之一。
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议和对策
(一)严格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力度,要严格执行报建制度、招投标制度、监理制度、合同备案制度、施工许可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确保建设项目工程款按照施工进度按月支付,支付的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项目统一实行8:1:1付款方式,即建设项目工程交工后,施工单位要在2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决算后,建设(开发)单位要在1个月内予以审定。建设项目如需决算审查机构审定,须在3个月内予以审定,逾期不审定的视为默认。审定后6个月内应再付10%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应在第二年内付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分包行为的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企业数据库,情节严重的,清除出银川建筑市场。坚决杜绝因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严格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开发)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分别按照工程中标价的2%缴存工资保证金;未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各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健全职工名册、工资表格等台账,规范工资支付的时间、数额和方式,并按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报表。全面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一卡通”制度,减少工程款和工资支付层级,杜绝包工头截留、挪用农民工工资或年底借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索要工程款。制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一卡通”系统实施动态监管具体程序和办法,明确界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程序与办法、劳动争议或纠纷处理等相关内容。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开发)单位必须在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及时足额将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进度款转入专用账户。建设(开发)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开发)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农民工劳务合同签订、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抽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建立健全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诚信记录,依法实施褒扬惩戒制度。
(三)严格建设领域不良行为查处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发展改革、建设、土地、规划、信访、公安、司法、工会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厉查处建筑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和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各责任单位要紧密配合,加强信息沟通,相互及时通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施工单位以及恶意讨薪人员情况,建立档案记录、固定证据,切实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工作。建设、施工企业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其新开工工程的立项手续;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其新开工项目用地和建设规划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开工项目的招标和施工许可,对其已开工工程暂扣其已开工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存在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房地产开发资质进行降级或注销。施工单位、劳务公司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对其企业资质进行降级或注销,暂停企业建设工程投标活动。外地来银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坚决将其清理出银川建筑市场。
建设领域法制不完备和执法不严,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以及部分地区不切实际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都是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除了要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改变整个行业的信用缺失外,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程序的审批,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发展规范的中介机构,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政府、企业、工会各方力量相互协调、共同配合也是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关键所在。
(作者单位:市建设局工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