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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
2016-07-05 17:19

各县(市)总工会、各工会工作委员会、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会:

    为进一步深化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不断健全完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经研究,现将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凡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银川市总工会的机关、企事业(含非公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身体健康且参加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退休返聘人员不在此列),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

在职职工系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互助时限

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从201671日零时起至201763024:00时止(期间,参加保障单位无论何时向银川市总工会缴纳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互助材料,保障期起止时间同上)。

三、缴费标准及时限

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每人一份,互助金为50元(保障期满不返还)。由参保单位工会组织统一收取并缴入专门帐户,截止时间为201671518:00时整。

四、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此项活动的实效性。

2.广泛宣传,营造声势。 市总工会对《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各级工会要对修订后的《办法》进行认真解读,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办法》在职工中的知晓度,推进广大职工积极参与。

3.专人负责,提高效率。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管理办法,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为广大职工提供高效的服务。市总将对此项工作定期进行督查,对不重视、不积极组织开展互助保障活动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银川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管理办法

 

 

 

                               银川市总工会

                              2016年7月3

 

 

                                         银川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管理办法

 

为有效地减轻患大病职工过重的医疗费负担,协助政府解决职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银川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是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是由工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配合,职工自愿参加、自我服务、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

第二条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意在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参与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按照“普遍惠及职工、重点救助大病”的原则,通过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助解决患病住院职工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重的问题。使职工在患病住院后,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享受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给予的补助,减轻职工经济负担。

 

第二章  互助保障对象

第三条  凡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银川市总工会的机关、企事业(含非公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身体健康且参加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退休返聘人员不在此列),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

在职职工系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第四条  职工办理参加医疗互助保障手续时,所在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银川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保凭单》一式三联,并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2.参加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以下简称“被保障人”)纸质花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一个,该名册须用excel表格,按“序号、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性别、户口所在地、备注”六个栏目制作。(可在银川市总工会官网下载,纸质名册须加盖单位工会印章)

 

第三章  互助保障费用及期限

    第五条  职工医疗互助每人一份,每份互助金为50元,保障期满不返还。

第六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资金来源:

(一) 职工个人缴纳;

(二)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工会经费不得为职工个人缴纳互助金);

(三)利息、社会捐助及其它收入。

第七条  互助金由各单位工会负责收取,并上缴到上一级工会。

第八条  保障期限每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为当年71日零时起至次年630日二十四时止。

 

第四章  互助保障补助标准

第九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助不分具体病种,依据被保障人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住院医疗费收据》中的个人支付额度3000元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补助:

(一)个人支付3001--5000元补助30%;

(二)个人支付5001--10000元补助40%;

(三)个人支付10001--30000元补助50%;

(四)个人支付30001--50000元补助60%;

(五)个人支付50001元以上补助70%,但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0元。

职工连续参保三年,第四年可免交互助金,视为续保(仅此一年)。

第十条  被保障人必须在互助期满之日起30日内续保,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被保障人在互助期内住院治疗,在治疗期结束后互助周期已经结束的,应按照互助期内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被保障人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只补助一次。

第十三条  医疗互助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互助期内不办理退保。 

第十四条  被保障人在互助期限内发生工作调动时,如调入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为被保障人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如调入单位未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被保障人在互助期内发生住院的,由调出单位申报。

第十五条  被保障人在互助期内因病或意外事故死亡的应视不同情况补助:

1.因病或意外事故死亡且未产生住院治疗费用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偿金;

2.因病或意外事故经住院治疗后死亡的,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个人支付额度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偿金;

3.因病或意外事故经住院治疗后死亡的,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个人支付额度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经报销后高于2000元的,按实际报销金额支付,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标准补足余额。

上述情形不能合并适用。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互助待遇:

    (一)被保障人或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套取互助待遇的;

(二)在非银川市医保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的;

(三)因酗酒、斗殴、故意自伤、吸(戒)毒等所致伤病的;

(四)因违法、犯罪所致伤病的;

(五)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第三人责任所致意外伤害的;

(六)因工伤、生育的;

(七)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以物理治疗为主的;

(八)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九)战争、地震、核辐射等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伤病的;

(十)被保障人在参加医疗互助前患相同类型疾病的。

 

第六章  补助金的发放程序

第十七条  被保障人在住院治疗结束后备齐相关资料(见第十八条)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申请,单位工会组织初审后逐级上报银川市职工服务中心,经审核确认后领取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

第十八条  被保障人领取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银川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申请审批表》;(可在银川市总工会网下载)

2.入院记录原件;

3.出院小结或出院证;

4.在银川市内住院要提供住院费专用收据原件(如提供不了的需提供原件留存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5.在银川市外住院要提供银川市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审批核定表并加盖银川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审批专用章;

6.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

7.单位工会组织开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第十九条  被保障人出院后应在保障期内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如果出院日期在保障期之外的应在出院后三个月内申请领取补助金,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

第二十条  银川市职工服务中心接到基层工会上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发放。

第二十一条   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的审批程序:

(一)经办人初审;

(二)帮扶中心主任审核;

(三)法保部部长复核;

(四)提交财务部审核(由主管会计和财务部长按财务制度分别审核);

(五)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章互助保障活动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工会组织的职责:   

(一)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提供业务查询服务,并进行业务调查和统计;

(二)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资金的筹集、被保障人出院后协助收集补助金申领资料、向银川市职工服务中心上报申领材料;

(三)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宣传发动及组织实施,具体办理互助资金的收集及缴入、职工所在单位上报的申请领取互助金资料初审以及补助金的发放等业务。

第二十三条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业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工会预算。

第二十四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资金由银川市总工会设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银川市总工会做出年度报告,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资金及待遇标准由银川市总工会根据运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目前只适用于三区、开发区、各局委、直属基层单位。各县(市)总工会可根据实际制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相关政策的调整,也将做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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