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银川市总工会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关于印发《银川市在职职工意外伤害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5-27 11:58

关于印发《银川市在职职工意外伤害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各工会工作委员会、市总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会:

《银川市在职职工意外伤害救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银川市总工会2019年第九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银川市在职职工意外伤害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银川市总工会

2019年5月20日

银川市在职职工意外伤害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减轻在职职工因意外伤害住院导致家庭医疗费用支出过重的问题,缓解其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总工发〔2015〕20号)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落实全总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要求做好困难职工精准帮扶工作的通知》(宁工办通〔2018〕115号)和《银川市关于加强经济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意见》(银政办发〔2018〕1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救助是职工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是由银川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实施,帮扶救助职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住院治疗,致使家庭医疗费用支出过重,缓解职工家庭经济负担的公益性活动。

第二条 开展在职职工意外伤害救助的目的是发挥工会组织在参与和创新社会管理、为党政分忧、为职工解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将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住院治疗的职工及时纳入救助范围,通过市总工会本级工会会费救助,减轻职工因意外伤害住院导致家庭医疗费用支出过重的问题,缓解其家庭经济负担,推动工会帮扶救助向梯度化、多层次延伸,为职工构筑起意外伤害救助可靠屏障。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三条职工意外伤害救助是以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加入工会组织的在职职工为主要对象。本办法所称的在职职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与机关、企业(含非公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第四条凡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银川市总工会的国家机关、企业(含非公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在职职工(退休返聘人员不在此列),均可以享受职工意外伤害救助政策。

第三章意外伤害情况

第五条本活动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职工意外伤害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救助金,用于缓解家庭经济负担过重的问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救助待遇。

(一)家庭有以下经济状况的

上一年度累计个人所得税税额在1000元(含)以上的(因企业拖欠工资后累计发放工资所上个人所得税不做计算)或家庭年度总收入在20万元(含)以上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收入)。

(二)其他情形的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4)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职工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6)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

(7)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

(8)医疗事故导致的;

(9)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0)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1)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或未按照银川市医保规定转诊到外省市医疗机构住院的;

(12)遭受工伤和意外事故意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13)中暑、食物中毒、药物过敏猝死导致的;

(14)自杀、自残导致的;

(15)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的;

(16)其他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伤残或身故。

第四章意外伤害救助标准

第六条职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住院治疗,依据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额度,起付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给予10%的重大疾病救助,一个年度内只救助一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患病职工初次申请的,救助标准以本办法实施之日后个人住院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再次申请的,已救助过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不再重复累计计算。

第五章 意外伤害救助资金的领取与发放程序

第七条 职工领取意外伤害救助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银川市在职职工意外伤害救助申请审批表》(可在银川市总工会网站下载);

(二)住院病例复印件(含病案首页、出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及相关化验检查报告单;

(三)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或出院证;

(四)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

(1)在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直接结算的,提供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提供不了原件的需提供留存单位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在异地住院现金垫付后经医保经办机构报销的,需提供医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的住院医疗费收据复印件及《中心报销待遇核定表》;

(3)在异地住院结算的,需提供住院治疗机构加盖公章的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

(五)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职工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工会会员卡复印件;

(七)农民工提供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在职职工意外伤害真实性承诺书。

第八条职工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结束后备齐相关资料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申请,单位工会组织初审后逐级报银川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经审核确认批准后,领取意外伤害救助资金。

第九条职工自治疗期结束之日起,一年内不提出意外伤害救助资金申请的,视为放弃。

第十条银川市职工服务中心接到基层工会上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发放。

第十一条在职职工意外伤害救助的审批程序:

(一)服务中心经办人初审;

(二)服务中心财务内审人员审核;

(三)服务中心负责人复核;

(四)分管领导审核;

(五)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六)财务部办理救助金支付手续。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救助资金支出按照《银川市总工会财务支出审批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意外伤害救助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工会组织的职责:

(一)为职工提供意外伤害救助业务咨询服务;

(二)协助职工做好意外伤害出院后救助所需资料的收集整理、向银川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上报申领材料;

(三)负责本单位职工意外伤害救助政策的宣传发动及组织实施,职工意外伤害申请救助资料的初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开展职工意外伤害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总工会本级工会会费预算。

第十四条职工意外伤害救助资金的使用,实行财务预算、决算制度,由银川市总工会财务部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会组织隶属于银川市总工会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县(市)区总工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指的职工意外伤害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判定

第十七条职工意外伤害救助资金标准由银川市总工会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相关政策调整,要随着相关政策做适当的调整。

第十九条银川市总工会成立专家认定小组对职工意外伤害疾病情况进行裁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银川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