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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系列解读之(五)工会法修改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提供有力保障
2022-03-28 11:10

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指出:“在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伟大觉醒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的紧密结合中,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在主持召开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上,指出群团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坚持党对群团工作的统一领导,要把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工会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会法是明确工会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的重要法律,是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现行工会法于1992年公布施行,2001年、2009年进行两次修改。工会法实施以来,为各级工会履行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发挥工会职能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此次工会法修改是在新业态蓬勃发展、经济模式革新和产业结构深化转型背景下完成的。其中,扩展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覆盖面,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权利成为工会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为新时代工会工作的开展注入新活力。修改后的工会法的第三条增加一款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该规定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为工会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发展迅猛,成为快速增长的就业模式。《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显示,2020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已达33773亿元,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为8.3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约为8400万人。在各类新就业形态中,以外卖送餐、快递、网约车等为代表的平台用工备受关注,这类用工形态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管理模式等方面与传统劳动用工相比,具有很大的灵活性,难以完全适用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导致法律关系的定性模糊,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无法到位,成为新就业形态持续健康发展的法律短板。为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人社部等8部委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从规范用工、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提出规范意见,其中规定“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随后,中华全国总工会也发布了《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最大限度吸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

工会法的修改,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为贯彻落实工会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需要在以下方面着力:

第一,要广泛地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当其与平台存在经济依赖性,从平台获取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时,无论其与平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都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即作为劳动者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保障劳动者参加工会。由于平台用工具有多样性,有的是平台直接招聘,有的采取众包模式或加盟商、合作商模式,导致用工模式和用工主体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因此,在组建工会的方式上也应当适应这种灵活多样性,如平台直接招聘的可以采取单独建会方式;众包模式的,可以采取行业建会或区域建会;加盟商、合作商模式的,可以采取联合建会等。在组建工会过程中,上级工会要给予充分的指导和帮助,相关平台和企业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

第三,要充分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是工会有权代表劳动者参与平台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和算法管理规则的制定;二是就奖惩规定、劳动定额、抽成分配、支付办法、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充分表达意见建议,使得规章制度更加公开、透明、合理,或者通过签订集体合同方式把集体劳动条件予以明确;三是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定期与企业建立沟通机制,表达劳动者的诉求,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四是代表劳动者维权,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和帮助;五是通过职工之家建设,为劳动者提供帮扶,解决劳动者的困难,并通过组织各类文体活动,丰富劳动者的精神文化生活。

工会法的修改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进一步凸显了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适应了新形势下工会服务经济建设和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新需求,开创了我国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新局面。修改后的工会法通过聚焦重点人群,积极回应了“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上升到新水平、新高度,有利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领域持续广泛应用渗透,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强大动力,为数字时代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林嘉  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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