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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职业化工会主席管理暂行办法
2014-05-04 11: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工会专职工作者整体水平,加强我市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有效发挥基层工会组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职业化工会主席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基层工会职业化工会主席。本办法所称职业化工会主席是银川市总工会为适应新形势下工会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会、乡镇(街道)工会、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以及职工人数较多的社区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的专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二章 招聘 

  第三条 职业化工会主席的招聘由银川市总工会提出工作方案,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报自治区总工会批准组织实施。

  第四条 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2、政治可靠,忠诚党的事业,热爱工会工作,处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为职工服务的精神;

  3、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愿意到基层工作,组织协调能力强,善于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4、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5、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6、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一定基层工作经历者优先录用。

  第五条 招聘方法

  1、招聘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聘用的原则。

  2、在招聘工作过程中,应通过多种媒体向社会公布招聘名额、招聘条件、招聘办法、报名方法等事项,招聘工作按照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公示等程序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得简化程序。

  第三章 聘用 

  第六条 各用人单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职业化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期一般为3年,与任期相一致。用人单位自职业化工会主席上岗之日起1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作为基层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候选人人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选举。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劳动合同。

  第九条 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聘方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

  2、未依法为受聘方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3、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犯受聘方合法权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受聘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所在用人单位和县(市)区、行业(系统)工会。县(市)区、行业(系统)工会应及时上报市总工会组织部备案。

  第十一条 受聘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2、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3、未得到职工群众认可,民主选举未通过的;

  4、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5、因工会组织机构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6、本人因经济问题或因其他问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本条第4款所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聘用单位须提前30天告知受聘方。

  第十二条 对聘用的职业化工会主席,各县(市)区工会和用人单位应建立台账,市总工会将为其统一建立工作档案,记录其在岗期间工作表现。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三条 根据全面考核职业化工会主席的要求,制定工作职责如下:

  1、积极推进本区域、本行业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吸引辖区或行业内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加入工会组织,完成上级工会下达的工会组建任务。

  2、建立健全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动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谈判机制,积极推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签订工作,不断扩大集体合同对职工的覆盖面,完成上级工会下达的集体合同签订任务。

  3、维权工作及时有效,畅通员工诉求渠道,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工会建立劳资矛盾预警机制和调处机制,发挥“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协调人、第一帮扶人”的作用,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达95%以上,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有档案记录。

  4、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辖区内企业开展“双爱双评”、“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等活动,达到企业与职工“双赢”目标。

  5、按照“六好”标准,结合企业实际,积极开展工会工作规范化建设。广泛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力争辖区内企业职工之家全覆盖。

  6、积极开展职工(农民工)维权工作,认真做好下岗、失业、特困职工和农民工的登记建档工作,加强对辖区困难职工的动态管理,健全数据库,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

  7、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积极开展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推动企业文化和社区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8、要积极依托“党工共建”工作平台,以党建带工建,以工建服务党建,认真协助做好在非公企业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

  9、完成上级工会和本级党组织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四条 职业化工会主席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对职业化工会主席的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党组织与上级工会共同进行。以其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照考核细则,重点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实行百分制考核。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情况。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六条 职业化工会主席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两种。平时考核结果由用人单位党组织评定,年终考核结果由县(市)区工会和所在行业(系统)工会评定。

  1、平时考核:重点考核职业化工会主席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情况,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总结等方式进行,参照考勤、民主评议情况,由用人单位党组织和工会主席组织审核评价。

  (1)日常考勤。职业化工会主席须有完整、详实的工作日志,用人单位应对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计划开展工作,须在工作日记中进行记录,并及时向工会主席报告。

  (2)半年考核。每年6月底至7月初,各用人单位要根据评分标准,结合职业化工会主席的半年述职报告对其进行考核评分,并将考核评分情况报告县(市)区工会。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

  2、年终考核由各县(市)区、行业(系统)工会在每年11月底之前组织实施。考核主要采取“听、看、查”等方式进行:

  (1)会员评议。职业化工会主席所在工会组织,每年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职业化工会主席做述职报告,会员(代表)大会对其进行评议。

  (2)街道、社区、企业评价。征求街道、社区、企业党组织和行政负责人对职业化工会主席的意见。

  (3)县(市)区工会考绩。职业化工会主席提交本年度个人总结,县(市)区工会对其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4)县(市)区工会对职业化工会主席考核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市总工会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每人奖励1000元;89分—80分(含80分)为称职,每人奖励800元;79—60分(含60分)为基本称职,每人奖励500元;60分以下为不称职,考核为不称职的,限期2个月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每月发放工资60%(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整改后,经上级工会考核称职的,恢复其工资待遇;整改后仍不称职的,建议罢免工会主席职务,并按照有关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各等次评定条件:

  1、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工会工作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2、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当年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

  (6)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培训及工作会议,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7)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8)政治立场动摇,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9)欺上瞒下、谎报乱报工作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参与违法乱纪行为,被有关部门处分的。

  第六章 工资 

  十九条 职业化工会主席基本工资当年为1000元/月(含个人缴纳的各类保险费用)。职业化工会主席工资由自治区财政、自治区总工会和市、县(市)总工会分别按照3:4:3的比例共同承担,各类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 职业化工会主席工资每年按照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增加,工资按月发放,如遇特殊情况,由职业化工会主席所在用人单位先行垫支,不得拖欠。

  第二十一条 有关工作补贴、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由县(市)区工会、乡镇(街道)工会、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社区工会联合会或者用人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职业化工会主席办公场所由所在用人单位提供,工作经费从基层工会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 职业化工会主席享受国家法定的休息休假。

   

  第七章 培训 

  第二十四条 职业化工会主席业务培训分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第二十五条 岗前培训:拟聘用人员公示结束后,由市总工会对其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为工会基本理论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 在岗培训:尚处于试用期和试用期满、正式聘用的职业化工会主席,应熟悉基层工会工作流程和特点,开展工会组建、发展会员、职工维权等工作,并参加本级及上级工会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研讨、座谈,对职业化工会主席工作情况进行交流和探讨,确定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培训内容为工会工作操作实务。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双重管理,以用人单位党组织管理为主。

  第二十八条 职业化工会主席党组织关系应转到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参加党组织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职业化工会主席须以工会工作为主,每年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不少于90%;除用人单位党组织职务外,职业化工会主席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银川市职业化工会主席考核办法》(银工组[2008]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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