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 川 市 财 政 局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银 川 市 总 工 会
银财发【2011】431号
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保健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各辖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保健费标准的通知》(宁财(行)发【2011】488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发放标准、发放范围和发放时间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妇女卫生保健费,在行政、事业费中的“福利费”经济科目列支,企业单位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附:《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保健费标准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银川市总工会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转发 卫生保分健费 标准 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29日印发
校对: 葛琪 共印120份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总 工 会
宁财(行)发【2011】488号
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保健费标准的通知
随着物价上涨和工资待遇的调整,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经研究,现就对女职工发放卫生保健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女职工卫生保健费发放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六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二十五元。
二、 发放范围: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组织和企业单位的女职工。
三、 所需费用,按现行渠道列支。
四、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女职工卫生保健标准的通知》(宁财(行)【2002】114号)中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社厅 自治区总工会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